他山之石-德国的商会
栏目:看中国 发布时间:2021-11-08

德国是商协会相关立法最完整的国家,除《基本法》和《民法典》有关公民结社自由的规定外,1956年还颁布了专门的《关于工商会法的暂行规定法》(即德国工商会法)。该法多次修订,目前执行的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工商会法》,这是公法协会的主要法律依据;1964年德国又颁布了《社团法》,这是私法协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上,德国商会三大系统分属公、私两大法系管辖。具有公法性质的商协会,包括各地方工商会,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私法性质的商协会,包括全德工商大会、德国工业联合会、德国雇主协会等,各企业可自愿加入。


  依据会员企业的特点,德国商会分为三大系统:工商会,由跨行业的地区内企业和自然人组成;工业联合会,由专业性和地区性协会和企业共同组成;雇主协会,由企业家组成。


  德国的商协会承担的职能包括:法律委托、政府委托以及自愿的任务,从咨询、鉴定、培训、中介到调解、仲裁等。协会的对外、对内职能非常广泛,每个任务领域本身也非常宽泛。例如咨询服务包括创业咨询、信息咨询、政策咨询、行业咨询、法律咨询等等。德国的商会是职业教育的主管机关,由它统一负责考试事务。无论是商会、协会,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是它们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的重要一环,商会、协会都有跨企业的培训中心,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学徒、雇员以及企业主。在德国,商协会的职能与服务内容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德国商协会建立有完整的会员数据库,这是商会、协会开展有效活动的必要基础,德国商会、协会在出口咨询、介绍国外业务伙伴等方面也积极开展工作,包括通过驻外商会以及各类专业委员会。德国商会和协会也设置了许多有偿服务,例如提供办公室服务、某些咨询服务、举办继续教育研讨班、设置合作交流库、召开企业主碰头会、举行博览会与展览会、发行出版物等。商会(如果未实施强制会员义务)、协会对于企业有无吸引力取决于它能否很好地代表会员的利益以及能否向会员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服务,这种代表性又与服务的提供直接联系起来:服务越好,就有越多的企业加入成为这个组织的会员,这个组织也就越有代表性。如前所述,商协会担当了中介、调解、仲裁功能,为了能中立地履行这些职能,也为了能有效地在政治决策机构代表经济界的利益,商协会必须在财政上独立。商会和协会对国家的补贴依赖越少,它们的独立性也就越大。此外,德国商协会争取新会员的有效手段就是把一项服务的收费或价格根据会员和非会员加以区分,非会员应比会员多支付50%到100%的费用,以便保持成为会员的明显的吸引力。建立创造收入的服务给商协会的日常业务带来了积极的作用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