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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的氛围,维护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特制定商会会员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的自律性约定条款,是商会会员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宗旨是:自愿、抱团、守法、平等、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是指履行商会入会手续、缴纳会费成为正式会员的企业。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章程》

第六条  公约的原则:“支持抱团取暖、引导政府扶持、提倡互济互利、维护合作多赢”。

第七条  各会员应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自觉遵守如下约定:

  (一)各级会员遵循“自愿、抱团、守法、平等、诚信”的信条,自觉维护商会的品牌和声誉,协助提升商会的整体竞争力;

  (二)商会的品牌和资源属于商会全体会员,未经相应会议讨论或委托,会员单位不得私自使用“北京哈尔滨企业商会”的名义为自身机构或个人谋取名誉和利益;

  (三)会员应主动制止其它会员在商会召集的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及本公约条款的言行;

  (四)在会员之间进行项目合作和建立伙伴关系,应遵循“互济互利,合作多赢”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恶意竞价;

  (五)鼓励会员间横向和纵向的学习、交流,反对拉帮结派;

  (六)倡导会员单位领导者、管理者远离“黄、赌、毒”、酒后驾车、公共场合寻衅滋事等行为,维护商会的首都形象。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本公约征求全体会员意见,经商会会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以通知公告的形式在网站公布。

第九条 商会秘书处对会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不定期在商会电子期刊通报违反公约的会员。

第十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且成绩突出的会员,商会将根据实际给予以下表彰:

  (一)以商会名义发函表彰;

  (二)就专题事件在电子期刊上公开表彰; 

  (三)以年度贡献奖形式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经会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以后,本公约各条款的解释权属商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和章程为准。


 


 


                                    2016年3月9日会长工作会议通过